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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解放区法院:法官巧“调解” 迅速把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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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4-29 09:11:57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4月22日,在河南焦作解放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一起因精神病人杀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同意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结案。时隔两年,受害人的家属终于要回了赔偿。
      时间回到2017年6月29日,对张维(化名)夫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一天,他们年仅9个月大的女儿张芊(化名)在自家宅院里玩耍时被人用铁钎拍头部致死,而凶手就是邻居家的精神病患者周林(化名)。
      经查,当天上午10点多,周林在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上百作乡某村某号的家中休息,他想起邻居张维家人曾经打扰其睡觉,遂拿着放在其家中的铁钎到张维家中,用铁钎重力拍打张芊头部,致张芊受伤,并用铁钎连续拍打张维,直到铁钎被敲断后方才罢手并离开现场。此时,村里的人听见声音赶了过来,打了110,并找了车将张维、张芊送往医院。2017年6月29日16时10分张芊因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相关部门对周林的精神病鉴定显示,他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行为受病理性思维支配,作案期间对其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意味着,杀害女儿和殴打自己的凶手将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谁该为无辜女儿的生命承担责任?2018年3月,张维夫妇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将周林的监护人即其父亲周森(化名)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周森作为周林的监护人,明知其儿子精神不正常,而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林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周森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正是由于其疏于看管,未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2018年3月20日,解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森作为周林的法定代理人其应当对周林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处周森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12万元。
      判决生效后,周森称自己无力支付赔偿款,未主动履行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无正当职业,靠打零工挣钱,为给儿子治病已是负债累累,没有还款能力,案件陷入了僵局。但执行法官了解到周森的妻子(已去世)名下在上百作乡有宅院一套,经评估足以抵偿周森赔偿款,执行法官便立即启动以物抵债程序。确定执行方案后,执行法官将此执行方案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到法院执行局协商处理以物抵债事宜,希望找到最有利于维护双方权益的方式实现和解。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被执行人周森终于同意将宅院交给张维以清偿债务。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维以71万元的价格接管该房产,并将10万元差价支付给了周森,案件执结。
      此案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促成了和解,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既避免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的强制处理,又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为了表达对法官的由衷感谢,4月25日下午,张维夫妇来到解放法院执行局,将一面写着“一心为民 执法神速”的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苗晓霞的手中,二人几度喜极而泣。“申请人脸上的笑容、群众口中的满意,就是对咱执行干警最好的褒奖。”苗晓霞法官这样说。(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李军 王晓琦 通讯员 张永刚)

    (责任编辑:王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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