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 酒桌上推杯换盏,酒后却因琐事结伙伤人。近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宋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3月20日17时许,宋某伙同陈某酒后在某单位门口,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将刘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左侧第3-9肋及右侧第11肋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宋某赔偿刘某28000元,陈某家属赔付刘某10500元。刘某对宋某、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宋某、陈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宋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宋某、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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