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15日,山阳区法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送达牛某。后被执行人牛某未报告自己的财产。2017年12月14日,山阳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牛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到河南省武陟县某学校工作,工作期间分别以牛某滔、牛某寒、牛某三个名字领取27000元工资,且未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汇报个人财产情况,未执行法院判决。
山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牛某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其行为已经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被人民法院根据情节予以拘留或罚款。不如实报告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张俊杰)
(责任编辑 赵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