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本是生意上的密切伙伴。2017年11月,郑某在王某处购置一批空调,总价款38万元,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尾款安装完毕付清。安装完毕后郑某始终没将尾款付清。从此两者产生矛盾,之前的合作关系荡然无存。至此王某将郑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郑某于2018年6月前将尾款还清。判决生效后,郑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王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郑某多次联系法院执行干警,反映因公司效益问题,目前各项业务受到影响,偿还能力有限,希望法院能做王某的工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郑某已偿还大部分欠款,剩余的5万元债务确因资金上的缺乏,无法一次性还清。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充分保障双方的利益,使案件更好、更快地执结,于是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耐心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做双方沟通的桥梁。在沟通中,法官向他们阐明,两家系多年的生意伙伴,日后还会有很多合作机会,应该考虑到日后的经济效益,如果因为一笔尾款而破坏了这种多年来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个损失。在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下,王某经过仔细考虑,同意给予郑某相应的债务减免,郑某也表示将积极配合,履行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两家重归于好,达到了双赢的局面。(通讯员 许建军 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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