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甲、陈某已、陈某丁与被告孙某、陶某均系同村邻里关系,5家房屋均在村同一条东西方向的胡同内。2017年,陶某、孙某对自家房屋翻盖时将地基抬高,与旁边未翻盖房屋大门几乎齐平,造成旁边未翻盖房屋的陈某甲等3家户处于较低地势,改变了原道路连续地势,造成路面高低不平,通行不便,且改变了下雨等自然流水的排水流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陈某甲三家户多次与孙某、陶某协商未果,同年底,陈某甲三家户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二人恢复道路原状。
经审理,解放区法院判决孙某、陶某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门前道路原状。判决生效后,二人始终不予履行,陈某甲三人于2019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在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未果情况下,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7月12日,解放区法院协调施工方对两名被执行人门前拱形土坡进行强制恢复原状,被执行人陶某坐在执行地点阻拦施工,在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将其强制带离现场,经过教育警告,被执行人书面保证不再阻挠修建路沿、恢复原貌的过程,主动承担了施工费用,并表示以后尊重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终于,经过5个多小时的执行,申请人陈某三家户门前的道路完成施工,恢复了原状,案件圆满执结。(通讯员 张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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