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23年7月,李某在担任某公司(注册地在河南省武陟县)某市分公司配送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运输线路承包人孟某、宋某收受和索取好处费13.92万元,为两人提供运输上的便利。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公里数侵占某市分公司资金2.1万余元,利用担任配送部主管的便利,在公司向四川成都、通江、合江等地客户发货时,故意提高运费价格,不经线路承包人组织发货,私自通过货帮帮、运满满等平台找车将公司货物发出,从中侵占多报的运费差价7.4万余元。
2023年8月,因员工举报,某公司管理中心获知了李某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案件线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2023年11月,该院移送至武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后,讯问了李某。经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李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赔某公司损失。在李某家人与某公司的积极沟通下,其家人代李某退赔了某公司大部分损失。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3年12月,该院以李某涉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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