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吗?这可不一定!让我们了解下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原物返还纠纷案,看看法院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初,闫某与庞某协商购买涉案汽车一辆,该车辆当时登记在庞某父亲名下。2023年3月3日、3月5日,闫某向庞某支付车辆首付款30.5万元。2023年3月5日庞某父亲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吕某名下。吕某于2023年3月4日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二份,向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分别贷款28.5万元、12298元,上述贷款分别指定支付至王某、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8.5万元的贷款支付至王某的账户后,又转账至案外人李某的账户内,李某扣除服务费2000元后,将28.3万元转账给闫某。吕某于2021年3月5日与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抵押金额为369234元。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闫某共计向庞某转账支付27万元。2023年5月,案涉车辆被葛某以行使质权为由占有。另查明,案涉车辆过户前后,吕某系闫某公司的会计。后因案涉车辆应否返还问题,原、被告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
修武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其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吕新是否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原告吕某名下,但被告葛某已提交证据证实涉案车辆的权属存在争议。协商购买事宜是被告闫某出面,购买车辆的首付款来源是其对闫某25万元的债权。在庭审中,案外人庞某作为涉案车辆登记人的儿子及涉案车辆出卖的直接协商人,明确陈述案涉车辆是被告闫某购买,车款系闫某支付,后因征信问题,才将涉案车辆登记在原告吕某的名下。之后,原告吕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并非通过购买途径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而是闫某在购车前欠其20多万元,将涉案车辆以物抵债。原告吕某主张的购车前即对闫某享有20多万元的债权的证据仅为转账凭证。关于转账凭证是否属于债权凭证,吕某未进一步举证。因吕某不能证实其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不乏存在认为将机动车行驶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自己便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的情形,可事实并非如此,在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时,法院会结合购买车辆及偿还按揭贷款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即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所有人不符,在名义车主与实际所有人就车辆归属发生争议时,物权归实际所有人。(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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