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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市人民法院:西虢法庭成功调解机器伤人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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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7-01 11:01:59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西虢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牵动人心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在工作中不幸被机器挤伤的原告张某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工伤维权:从悲剧到诉讼
          本起案件的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公司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工作。2023年9月9日,张某在进行日常的送料作业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臂,左前臂不得不进行了截肢手术。这一突如其来的灾难,不仅给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不可逆的损伤,也给他的心理和生活带来了沉重打击。
    面对生活的巨变,张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他向孟州法院西虢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及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庭法官接到案件后,认识到此案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是对民生保障的一次考验。于是,他们迅速行动,组织双方调解。
          情法交融:从关怀到共识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依法裁判,更需要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西虢法庭的法官说。在调解过程中,法庭采取了“情法交融”的策略,一方面耐心倾听和安抚张某的情绪,帮助他理解法律程序,给予他心理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针对被告公司,进行深入的法律解释和劝导,强调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赔偿落地:从困境到希望
          被告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张某的各项损失赔偿,目前首笔20万元的赔偿金已迅速到位,有效缓解了张某当前的生活压力。同时,保险公司也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赔付了张某的部分合理损失。这不仅为张某后续的治疗和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更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和正义的力量,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此案件的顺利调解,不仅为张某个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工伤事件的处理树立了典范,强调了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醒所有企业主务必重视员工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办理相关保险,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法律意识差。接受劳务一方,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经常遗漏、或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3、赔偿主体难确定。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干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
          4、获得赔偿难。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如劳动者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此类案件上诉率高、上访率高、执行难等
          法官讲法:
          针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就需要法官抽丝剥茧,细致审查,合理确定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的责任,平等保护受伤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1、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但实践中,他们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很少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劳务者的上述过错,往往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接受劳务者往往要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除非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会出现责任倒置的情形。
          2、提供劳务者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也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定提供劳务者的注意义务时,必须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只要他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也会让群众难以理解。
          所以,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调解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此类案件调解解决首先可以尽快弥补受伤者的损失,改善受伤者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利于民生的稳定,同时,通过分期给付的方式,也给企业一个缓冲压力的时间,既保护了受伤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将企业“一棒子打死”,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司法效率,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 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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