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河南广播电视台   主办: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
  • 设为首页
  • 河南县域经济网

    城市新闻:


    孟州市人民法院:投保人填写信息不实,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首页 > 焦作 > 正文

    日期:2024-07-25 10:20:39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意外来临时能够对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保护,减少意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一般会对部分事项进行询问,当投保人就被询问事项隐瞒情况的,保险公司能否就此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呢?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某系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2023年某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购买某险种,在填报信息时,王某隐瞒了自己是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的事实。2024年某日,王某在作业过程中因现场起火,导致王某身上起火受伤,该火灾事故经鉴定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王某作为运输司机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导致受伤。王某受伤后,联系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接险后认为王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职业,虚假填报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予以解除,保险公司不应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火灾事故住院治疗,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该火灾事故显然为意外伤害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其职业和从事的工作,但是从有效证据可以看出,投保单中显示有健康告知,却没有关于职业告知的内容,保险单和投保声明中也没有关于职业告知的内容,被告所举电子投保的流程也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流程,且案涉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关于原告所从事职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约定,故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下一篇: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业主们把锦旗送到了检察院
    上一篇: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携手推动法治研究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于我们 |本网动态 |人员名单 |版权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