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孟州市化工镇海头村经营花生米生意,2014 年1月5 日与湖南长沙牛某订立花生米购销合同,原告将货物运输信息告知张某,让其找车送货。张某将发货信息上传至运满满平台,平台上以“齐师傅”名义接单,双方添加了微信,对方微信名叫“顺利”,“顺利”接下此单后,又以托运人名义将此单货物信息上传至运满满平台,但卸货地点、运价均作了修改,被告靳某(车主兼司机)在运满满平台抢下此单后,被告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照片发给“顺利”,“顺利”将装货地点及装货时间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
被告当日中午 12 点左右按照“顺利”所发装货地点前去孟州化工镇海头村装货,途中被告未与除“顺利”之外的任何一方联系,于当晚直接将货物送至志桥农业场花生收售站,2024 年 1 月7 日中午卸货后由志桥农业场花生收售站负责人赵某向其支付运费2650 元,被告离开。原告当晚收货方牛某电话联系被告后,才知道货物受骗,原告遂向商丘市民权县人和派出所报警,报警时赵某已按“顺利”指定的邮政储蓄乔某账户向其打款 200000 元,派出所民警告知其不要再往“顺利”指定的账户打余款。原告于 2024年1月8日又向孟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同时,原告向孟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的损失255417.4 元及利息?
首先本案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以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而非以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判断,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有货物运输协议,存在着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嫌疑虽有牵连却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同时刑事诈骗犯罪嫌疑主体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亦不同一,在此情形下,民事案件的受理不受刑事案件的程序限制。
其次是原告诉请的损失应否由被告予以赔偿的问题。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应按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方的违约责任。该货物运输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官提醒】
首先,在民商事案件立案中,发现与案件有牵连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时,但上述刑事犯罪嫌疑与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并且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并不同一,只是法律事实有牵连,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分别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其次,当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装卸地点、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同时,要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完整、无歧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一旦发现货物被骗导致损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妥善保存好运输合同、货物清单、运输单据、付款凭证等所有与运输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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