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开始交往,并于5月举行了婚礼仪式,原告杨某支付被告侯某彩礼、购买三金款项以及购车款共计28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万余元。原告杨某认可被告张某已返还其5万元。同时,在双方交往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一共向被告侯某转款8万余元,而被告侯某共向原告杨某转款7万余元,被告侯某认可原告杨某给其所转3000元以上款项用于购买家具、共同生活花费。后期,因原告与被告因办理结婚登记等事宜发生矛盾,原告将侯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彩礼及与结婚相关联的其他转账款。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在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原告杨某基于双方婚约关系解除,请求被告侯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因婚约财产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就婚约财产返还问题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以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予以考虑。
经查,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杨某支付被告侯某1彩礼18万元(含三金),购车款10万元,以上共计28万元。关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及共同生活的时间在庭审中双方陈述不一,综合双方交往、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侯某退还原告杨某总彩礼款的40%为宜,即11万余元,扣除被告张某已经退还的5万元,被告侯某仍需退还原告杨某彩礼款6万余元。关于双方在交往和举行结婚仪式后的转账从金额上看基本持平,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双方应互不返还。
法官释法
“彩礼”其初衷是为婚宴添彩头的礼仪,但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高额彩礼并不是家庭幸福的保障,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是否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