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场普法
国家宪法日当天,修武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在县体育馆法治广场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未成年保护法治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如何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等问题结合群众关注的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校园安全、网络安全、家庭安全、社会安全等热点现象进行释法说理,吸引了广大群众热情参与,有效普及了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
“宪”在开庭
“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在修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特别设置了法庭教育环节,旨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法治教育。在这个环节中,公诉机关和法庭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起教育责任,他们不仅向未成年被告人详细解释了法律条文和相关法规,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盗窃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通过这一系列的教育活动,未成年被告人开始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此外,法庭还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因犯罪带来的心理压力和焦虑。积极引导他们正视问题,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从而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宪”场教育
加强法治教育近日,在修武法院周庄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16日,被告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李村北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李村路口时绿灯向北通行,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李某某(16周岁)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李某锋)相撞,造成李某锋(16周岁)、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某某逃逸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薛某某在事故后,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未报警未处理,驾车驶离现场,构成逃逸。原告李某锋(16周岁)乘坐的电动车的驾驶人李某某(16周岁)闯红灯,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原告李某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锋各项损失共计 121,018.33 元。法庭审理程序结束后,法官特别安排了一个重要的环节,组织未成年当事人观看了《中学生违规驾驶电动车警示教育片》。该教育片通过生动的案例和直观的视觉效果,向未成年当事人展示了违规驾驶电动车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旨在通过这种形式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宪”场宣讲
为帮助未成年人提升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修武法院组织法治副校长走进各自分包的学校,开展以“学宪法、讲宪法”为专题的普法宣讲活动。法院干警以通俗易懂、贴近学生日常生活的语言,生动地为同学们讲解什么是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意义,以及宪法中与小学生息息相关的各项规定等内容,并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切入主题,深入浅出地向同学们介绍了宪法的重要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法发挥的作用等法律知识。通过宣讲,同学们对宪法精神有了更加深刻、直观的感悟和理解,明白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法治的种子在同学们的心底萌芽。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下一步,修武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力度,探索创新普法模式,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让法治观念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孟宪超)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