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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法院:故意伤害不可取 勿将“纠纷”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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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2-16 09:55:59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冲动的惩罚,害人必害己。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冲动做出令自己后悔不已的事情来,最终会受到冲动的惩罚,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马某同妻子吴某到孟州市某村吴某的租房处取行李,吴某先行上楼收拾行李,马某在楼下与吴某同事行某发生争执,行某将马某推倒在地,吴某下楼阻拦。后行某随身携带剪刀先行上楼,马某随身携带两把折叠刀与吴某随后上楼。吴某进入房间内与行某交谈,马某在门口等候,期间行某对马某进行辱骂,马某进入房间欲将吴某拉走时,行某和马某再次发生争执,吴某上前阻拦马某,马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吴某的头部、颈部连捅三刀,致使吴某面部、头部、颈部等部位受伤。经孟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的巨大伤害,更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极大威胁。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一旦触犯,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要时刻保持冷静和理智,切勿因一时冲动或意气用事而伤害他人。在面对矛盾和纠纷时,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如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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