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薛某以及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韩某处(另案处理)多次购进保健品,在明知保健品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情况下,仍在其注册的淘宝店铺中销售,三人销售所得共计19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薛某、杜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任某、薛某、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任某、薛某、杜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除此之外,三被告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孟州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薛某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食品,将会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健品时,要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健产品。(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