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7日,原告七贤镇某酒店与某产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酒店出租,用于项目指挥部办公,租赁期限三年,年租金五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书上签字人为敬某,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酒店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承租,一年后,该项目部租赁费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敬某是否取得被告公司的授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九次全
法官说法
合同签署中的签名真实性、盖章的真实性与合同有效性的关系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案件审理的最核心问题。传统司法观念认为,只要加盖的是真公章,即便盖章之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应由公章显示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即所谓的“认章不认人”。但在现行法律规范之下,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已向“认人不认章”转变,即着重考察缔约之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合同仅盖有公章但无人员签字或摁印的,此时相对人必须证明合同是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缔约之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才能认定合同对该法人发生效力。换言之,即便合同加盖了真的公章但无人员签字或摁印且相对人不能证明合同系通过有权限的缔约之人订立的,此合同不能对公章所显示的该法人主体发生效力。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温馨提醒各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一般而言,相对人在缔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核对缔约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缔约人身份信息,初步判断其是否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若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涉及内容要求审查章程、决议等材料的(如涉及公司担保的),则需进一步审查;(2)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此处仅为形式审查;(3)注意缔约之人的工作场所、工牌、名片、定制的工作服装等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4)看盖的是不是公章或合同章,有些专用章只能专用于某些事务并不具备缔约效果。另外,在职务代理中还应注意合理审查缔约之人的工作职权等等。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