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份,原告曲某某开通了被告某公司的微粒贷业务,2023年7月3日18时许,原告接到电话声称其微信“百万保障”晚上12点之后到期,到期不取消的话会扣除两千多元钱,原告曲某按照对方要求点击链接关闭业务。由于原告操作后依然关闭不了,对方表明其可以远程协助,曲某按照其要求下载远程协助并输入手机号码,原告曲某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后,收到多个短信,随后原告发现对方以原告的名义在被告某公司贷款3万元并立即转账他人,原告随即进行报警。2023年7月4日,孟州市公安局给原告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和受理回执,告知该诈骗案已立案侦查。
原告称上述借贷行为是在其遭受电信诈骗的时间段形成,当时原告没有贷款动机,借贷发生不是其真实意思。被告则称原告在借贷中进行了人脸识别,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且涉案借款3万元已经实际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原告进行催收,随后,被告将原告逾期还款记录上传至中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原告曲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某公司将涉案借款3万元支付至原告曲某银行账户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在涉案借款发生时间段,原告曲某遭遇电信诈骗的事实也客观存在。关于被告所述原告已经归还的12元借款,经核实,该12元还款并非原告主动归还,而是被告直接扣划原告银行卡的款项,故不能据此认定为原告是对涉案借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追认。况且,原告曲某被诈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孟州市公安局随后也给原告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和受理回执,告知该诈骗案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与原告曲某之间的借款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因上述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中,目前无法认定。即被告某公司上传曲某逾期记录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尚不确定,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也不确定。故在涉案借款合同未被确认为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某公司上传原告曲某逾期还款记录缺乏依据。综上,对原告曲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清除30000元借款的逾期征信记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诈骗在全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