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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市人民法院:货物被骗,损失赔偿究竟该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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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15 09:23:21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在繁忙的物流链条中,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其中最为令人痛心的莫过于货物被骗导致的损失。面对这样的情况,货主们往往心急如焚,迫切想知道自己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孟州法院如何审理此类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孟州市化工镇海头村经营花生米生意,2014 年1月5 日与湖南长沙牛某订立花生米购销合同,原告将货物运输信息告知张某,让其找车送货。张某将发货信息上传至运满满平台,平台上以“齐师傅”名义接单,双方添加了微信,对方微信名叫“顺利”,“顺利”接下此单后,又以托运人名义将此单货物信息上传至运满满平台,但卸货地点、运价均作了修改,被告靳某(车主兼司机)在运满满平台抢下此单后,被告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照片发给“顺利”,“顺利”将装货地点及装货时间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
          被告当日中午 12 点左右按照“顺利”所发装货地点前去孟州化工镇海头村装货,途中被告未与除“顺利”之外的任何一方联系,于当晚直接将货物送至志桥农业场花生收售站,2024 年 1 月7 日中午卸货后由志桥农业场花生收售站负责人赵某向其支付运费2650 元,被告离开。原告当晚收货方牛某电话联系被告后,才知道货物受骗,原告遂向商丘市民权县人和派出所报警,报警时赵某已按“顺利”指定的邮政储蓄乔某账户向其打款 200000 元,派出所民警告知其不要再往“顺利”指定的账户打余款。原告于 2024年1月8日又向孟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同时,原告向孟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孟州市人民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的损失255417.4 元及利息?
          首先本案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以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而非以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判断,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有货物运输协议,存在着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嫌疑虽有牵连却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同时刑事诈骗犯罪嫌疑主体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亦不同一,在此情形下,民事案件的受理不受刑事案件的程序限制。
          其次是原告诉请的损失应否由被告予以赔偿的问题。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应按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方的违约责任。该货物运输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货物运输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发现卸货地点与货物运输合同上载明的卸货地点不一致时轻信他人,未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予以核实,未按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方,导致货物被骗,原告财产受损,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亦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应对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损失通过公安机关已追回货值121385.6 元,按照原告与收货方牛斌订立花生米购销合同确认总货值为 376803 元,扣减已追回货值121385.6 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 255417.4 元及利息,利息以255417.4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法官提醒:
          首先,在民商事案件立案中,发现与案件有牵连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时,但上述刑事犯罪嫌疑与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并且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并不同一,只是法律事实有牵连,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分别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其次,当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装卸地点、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同时,要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完整、无歧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一旦发现货物被骗导致损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妥善保存好运输合同、货物清单、运输单据、付款凭证等所有与运输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孟宪超 通讯与 王卫芳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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