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与被告石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1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4年4月23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转账32笔,总数为300250元。被告承诺2024年5月中旬归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诉至修武法院,被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经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举证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被告尚欠300250元借款未予归还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应承担依约还款的义务,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25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官提醒
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情感,双方可能会进行无偿赠与、共同支出或资金借贷等行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往往难以明确区分。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考虑给付的目的、双方的借贷意愿等因素进行判断。 法官建议,情侣在处理感情时应保持理性,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适度表达情感,避免因一时的虚荣心而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负担。为了避免分手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建议在情侣间的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并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明(例如借条或欠条)以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此外,当认识不久的恋人开始不断借款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核验查实对方身份,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借“爱情”之名,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免“人财两空”。(孟宪超 通讯员 张仪 )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