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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法院: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 是否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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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2-23 11:30:07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当产生大额的借贷关系时,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若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则会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但若保证人代偿债务后,除了向债务人追偿代偿款外,是否可以主张代偿款利息?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姚某与张某共同从郑某处借款300万元,原告为其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50万元,剩余250万元未还。2016年,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及张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判决,郑某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于2017年7月代偿20万元后,于2018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姚某追偿这20万元。孟州法院于2018年7月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原告刘某代偿款20万元。但姚某未完全履行,仅少量归还。另,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19年申请强制执行,后撤销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23年2月,经法院调解,刘某与姚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姚某自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底,每月月底前支付刘某3000元,目前已支付近4万元,但仍给原告家庭、经济造成极大损失。现刘某诉至孟州法院,请求判令姚某偿还其代为偿还20万元的利息。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人。追偿权是对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补偿,其追偿的范围包括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成本、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为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本案原告刘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向出借人代偿了20万后,向被告姚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代偿的本金20万元已经本院民事判决确认,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向被告追偿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姚某已依据双方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自2022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3000元,本案在计算利息时应当随着被告本金给付金额相应递减,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分段计息。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标准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若债务人长时间未向担保人偿还,担保人将面临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那么,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是否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这部分利息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应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现实中,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对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补偿,其追偿的范围包括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成本、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为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因此担保人在行驶追偿权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利息。(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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