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的行某长期为博爱的张某供应塑料口杯等货品,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行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需分三期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然而,张某在履行第一期后,以行某未提供发票以及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剩余两期共计17000元的货款。行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孟州法院启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后,深知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一方面,货品质量问题确实存在,需要合理界定;另一方面,发票作为交易的重要凭证,行某也应按规定提供。经过多次与双方的沟通协调,经过仔细核算,扣除因质量问题的五包口杯款187元。同时,督促行某尽快提供货品发票。最终,在大年二十七这一天,张某在收到发票后,履行了剩余货款的支付义务,行某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16813元货款。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体现了孟州法院的高效与公正,更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孟州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孟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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