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金属制造厂系专门经营建筑用金属材料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8月5日,原告通过其业务员李某与被告王某联系,口头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向其供应水泥支撑垫块,具体的供货数量及金额以收据为准。2020年8月5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货价值15990元,并出具收据条,承诺半年内支付完所有材料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解放区法院。
“我又不认识那个人,你们说我们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呢?他凭什么告我?我为什么要去参加庭审?”被告王某接到法院电话后理直气壮地说。
因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某金属厂已按照被告王某的要求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欠付货款15990元,有原告提交的收据及李某提交的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大发金属制造厂材料款15990元。
法官提醒,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防发生纠纷。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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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