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樊某要将拉猪款72600元转给客户常鹏某,因一时失误、一字之差误转给了常亮某。后樊某与常亮某联系索要该款项。常亮某于2022年12月分两次退还给樊某60000元,剩余12600元未予退还。樊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以民间借贷将常亮某诉至修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12600元及利息,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及法律服务费。因被告常亮某缺席,当庭调解无法进行。庭后,本院通知到常亮某进行再次调解,因原告坚持自己请求,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
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常亮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导致原告樊某受到损失。原告可以请求得利人即被告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举证与被告常亮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录音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被告应将无法律依据的应付给客户常鹏某的猪款72600元返还原告。被告知道且应当知道原告支付该72600元猪款与其无法律关系,其收到的猪款无法律依据,并已返还60000元。原告主张的返还借款12600元,其实质应为返还不当得利12600元,该案案由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关于原告主张的法律服务费,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以支持。关于利息,其实质应为被告延付不当得利款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全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本案中,樊某将拉猪款72600元误转给了常亮某就属不当得利。这里,取得利益的人称得利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
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得利人针对受害人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并非得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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