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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县人民法院:一时失误转错钱 对方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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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14 10:49:17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因他人转账失误,自己凭空收到一笔钱,是飞来横财吗?面对突如其来的天降“馅饼”,真的可以不劳而获吗?让我们通过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樊某要将拉猪款72600元转给客户常鹏某,因一时失误、一字之差误转给了常亮某。后樊某与常亮某联系索要该款项。常亮某于2022年12月分两次退还给樊某60000元,剩余12600元未予退还。樊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以民间借贷将常亮某诉至修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12600元及利息,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及法律服务费。
          因被告常亮某缺席,当庭调解无法进行。庭后,本院通知到常亮某进行再次调解,因原告坚持自己请求,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
          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常亮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导致原告樊某受到损失。原告可以请求得利人即被告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举证与被告常亮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录音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被告应将无法律依据的应付给客户常鹏某的猪款72600元返还原告。被告知道且应当知道原告支付该72600元猪款与其无法律关系,其收到的猪款无法律依据,并已返还60000元。原告主张的返还借款12600元,其实质应为返还不当得利12600元,该案案由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关于原告主张的法律服务费,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以支持。关于利息,其实质应为被告延付不当得利款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缺席庭审视为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法庭依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故依法判决被告常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错打货款12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参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3.65% 计算,自2022年12 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本案中,樊某将拉猪款72600元误转给了常亮某就属不当得利。这里,取得利益的人称得利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
          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得利人针对受害人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并非得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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