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的一天,董某联系粉刷工刘某,刘某应邀到工地从事墙体粉刷。工期结束后,按照事先商定的报酬标准,经董某和刘某共同核实,应支付刘某3900元。之后,刘某多次给董某打电话讨要工钱,而董某却不接刘某的电话。万般无奈的刘某将董某起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周庄法庭。
周庄法庭受理此案后,经过法官的详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与刘某成立劳务关系的是付某,董某只是介绍刘某去工地干活,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应驳回其诉请,但是,一纸裁决容易制作,刘某为讨要工钱还要另外再起诉一次,既增加诉讼费又搭进功夫。为从实质上化解纠纷,切实减轻刘某讼累,周庄法庭主动作为,经过多方查找联系到了付某,通知其到法庭与刘某说事,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付某释法明理,讲清原告作为弱势群体挣钱养家的不易,并严肃告知其拖欠农民工资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向刘某释明被告经营的困难,希望双方各让一步。最终,经过法官和当事双方的多次沟通,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工资26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该起纠纷实质性圆满化解。
修武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用心守护“小案件”里的“大民生”,用高质量司法服务解民忧、化心结、赢民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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