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何某两家共居一个宅院,按照村镇规划,宅基地面积从外的田井、滴水、胡同、路闲散地均属集体所有,户主在翻建房屋时不准占用。宅基地面积内的共有使用权面积由赵某、何某两家分摊,供两家出入通行使用。1995年何某一家与赵某父亲商量将共有使用权面积的地方各占用一半用于新建房屋。双方协商好后何某将宅基地的一半建成自家楼房,留下临街房的门楼一间作为赵某与何某两家的共同出路。后来何某在没有与赵某协商的情况下,将之前留作出行必经之路的门楼堵死,并在院里房屋附近种植树木。随着树木长大,赵某家房屋的山墙和屋顶均被树枝扫坏,而且树根已威胁房屋的根基。2024年5月赵某去修缮自家房屋,要求何某把出路打开,遭到拒绝。后赵某又多次请求村委会出面协调让何某腾出路以便自己修缮房屋未果。为了能够尽快通行,修缮房屋,赵某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修武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基于双方本是邻里关系,为避免矛盾激化,妥善化解纠纷,于是坚持调解优先,从邻里关系出发,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说,引导各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邀请村里的长者和村干部参与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断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同意将案涉房屋的后墙西侧新建大门供赵某通行使用,并承诺将案涉房屋后所种植的4棵树木除掉,至此案结事了。
近邻和睦,胜似远亲,修武法院以调解方式及时妥善化解邻里纷争,避免激化矛盾,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司法为民初衷的生动体现。今后修武法院将继续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抓手,不断拓宽解纷渠道,积极探索柔性解纷模式,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孟宪超 通讯员 王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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