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促调解 保障当事人权益
被告行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十八万余元,超过约定期限后,原告向被告行某催要借款,行某仍不还款,故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案件立案时,按照立案庭干警的建议,原告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执行干警快速查询被告名下财产,即时完成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向当事人发送了告知书,告知其财产保全情况。同时,承办法官对被告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告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和保全财产的强制执行风险。由于本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无法开展正常经济活动,被告行某履行意愿强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快速化解。
财产保全是什么?应当在什么阶段提起?
财产保全作为前置性民事执行制度,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执行前均可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存在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此时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在诉讼后执行前的保全中,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应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下一步,孟州法院将积极探索“保全+调解”的模式,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