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3月12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博爱县的某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生产装置区部分 DCS 调节阀缺失设备位号、原料罐区部分受限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原料罐区部分铺设管道缺失过桥梯、2025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安全目标制定部分不合理等11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二:2025年3月2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与实际不符未及时进行修订、未制定外租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仓库防火门闭门器损坏、丙类仓库物品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等9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三:2025年2月13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孟州市某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机加工车间部门检验区域照明灯的电线未穿管保护、液氮职业危害标志理化特种具室息性标注错误、铸造报警控制系统流量差报警数值设置过高、铸造车间液化石油气压力表破损等9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醒企业负责人,人的因素是制约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聚焦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完善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增强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水平,从严从实持续强化企业日常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