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系“某衡”商标及相关课件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小S在闲鱼平台使用“某衡”商标宣传并售卖涉案课件后,于2025年2月9日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小S赔偿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1500元,并已实际履行。2025年2月11日,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2025年2月19日、2月26日,某教育科技公司再次以小S在闲鱼平台传播涉案课件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分别向本院及小S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抗辩称,其侵权行为已在前诉调解中一并处理,原告重复起诉违反诚信原则。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诉调解虽以商标权侵权为案由,但调解内容紧密围绕涉案课件的使用行为展开,双方明确约定“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且赔偿金额已综合考虑商标权与著作权可能涉及的损失。原告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将同一侵权行为拆分至不同法律关系(商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多次起诉,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实则违背诉讼诚信,属于滥用诉权。
【裁判要点】
两个层面解析“禁止拆分诉讼”司法逻辑
1.调解协议的“终结性”效力覆盖竞合法律关系
前诉调解并非仅针对商标权单一项权利,而是以涉案课件这一核心侵权载体为基础,对商标权与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竞合纠纷的整体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达成的终结性调解协议具有“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效力,除非明确保留其他权利,否则不得就同一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竞合权利再次主张。
2.同一侵权行为的“拆分起诉”构成权利滥用
尽管后诉案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前诉(商标权)分属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但两案均基于小S在闲鱼平台使用涉案课件的同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强调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诉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同一事实、追求实质相同的救济效果”。原告通过拆分法律关系重复起诉,实质是试图突破前诉调解确定的权利义务边界,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立法初衷。
【法官释法】
诚信是知识产权诉讼的“通行证”
主审法官卫超特别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旨在激励创新,而非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本案中,原告将同一侵权行为拆解为不同案由起诉,本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二次消耗’,也是对被告合法权益的‘重复惊扰’。司法必须对‘拆分诉讼’‘循环诉讼’说‘不’,让每一次诉讼都回归‘定分止争’的本质。
”当知识产权保护遇上诚信诉讼原则,司法裁判始终坚守“保护不越界、规制不缺位”的平衡。本案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任何试图通过“诉讼技巧”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唯有在法治轨道内理性维权、诚信诉讼,才能真正为创新创造保驾护航。(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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