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案情显示,王某驾驶车辆在路上正常行驶,李某饲养的狗未拴绳冲到路上,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因李某带狗未牵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维修车辆花费1.3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李某分期偿还王某全部维修费用,后因李某未按期履行协议,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带狗未牵绳,是造成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无责任。事故造成王某的损失,有零部件报价单、收据、车辆维修发票等为证,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依据协议内容,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赔偿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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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