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这不是你们操心的事,你们只管干活就行了”。薛某峰、张某平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砍伐其收购某坟地的194棵白杨树,日前,两人均被判刑。
2023年10月,薛某峰伙同张某平以48000元购买某坟地的树木194棵,两人在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周某平等5人将上述树木砍伐。经修武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该伐区地类为林地,所伐树木的立木蓄积为85.104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薛某峰、张某平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峰、张某平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薛某峰、张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私自砍伐自种树木以致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凡采伐林木,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及期限等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就是滥伐树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森林资源来之不易,保护森林资源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务必自觉遵守森林法律法规,不要随意砍伐树木。(孟宪超 通讯员 张玉强)
责任编辑:潘姝敏
下一篇: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一行到武陟调研并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支部联建活动
上一篇: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化起诉状范本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