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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市人民法院:人身保险索赔遭拒应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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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6-25 11:11:5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为母亲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意外摔倒致伤,经住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看孟州法院如何处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母亲,受益人显示为法定原告兄妹六人,父亲早于母亲去世。在保险期间,原告母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病历显示门(急)诊诊断:右侧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并股骨颈骨折,损伤的外部原因是跌倒,原告称其母亲是在晚上上厕所时意外摔倒致伤。出院遗嘱:建议出院后继续住院治疗。两天后原告母亲到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时情况:病人神志清,精神差,全身水肿明显,右足缺血干性坏疽逐渐加重,氧饱和度逐渐降低心率增快,病人要求出院回家,家属协商后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原告母亲摔倒住院后,原告即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保险公司对原告做了询问笔录,原告详细讲述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告与被告公司业务员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询问过马某受益人的变更情况,马某表示该保险与其他人无关。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
          判决书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母亲,虽然保险单上显示受益人为法定,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和其母亲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是要求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张某,原告母亲去世前原告也要求被告将受益人变更成原告,但保险公司未能进行变更,故原告实为本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张某是适格的原告。被保险人即原告母亲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摔伤致两次住院治疗无效后死亡,属于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告主张原告母亲因病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母亲遭受的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依据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
          第一,根据查明事实,应认定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系投保人张某、被保险人原告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及其母亲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办员马某想要变更受益人为张某,由其代为向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且投保人张某、被保险人原告母亲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保险人,因保险公司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受益人变更的批注手续。因此张某以受益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根据原告母亲的病历及治疗情况,原告母亲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摔伤致两次住院治疗无效后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母亲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母亲遭受的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并就此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张某保险理赔款。( 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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