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原告张某,通过微信与被告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暖气片买卖合同,产品质保期为五年。若质保期内暖气片出现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被告按每片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暖气片拆卸费用,因暖气片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收到暖气片后正常安装使用,后发现有暖气片出现漏水,原告以为是个别现象,之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暖气片漏水,因此,原告认为是严重的暖气片质量问题后便联系了被告,但被告认为是原告使用的水质问题引起的漏水。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被告为支持抗辩,先后申请产品鉴定1次,水质鉴定3次,因其鉴定结论不具有关联性,难以令原告信服。而原告也缺乏漏水是被告造成的明确证据。双方相持不下,都申请鉴定。
承办法官详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如果判决结案,还需做鉴定,而鉴定费用无异是当事人的一大负担,而且,会拖延诉讼时间,增加当事双方的讼累,还影响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因为该涉案暖气片漏水率高,库存的暖气片投入运行后,仍有可能还会因漏水、拆卸等问题引发再次诉讼。如何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减轻当事人讼累。法官急当事人所急,本着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组织双方背靠背、面对面调解。通过摆事实、讲法理,分析得失、权衡利弊,被告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历时一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暖气片漏水损失费50,000元,并当庭通过微信转账于张某,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修武法院云台山人民法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把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导向,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赢得大家一致好评。(孟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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