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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县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离婚法院为何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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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7-24 08:37:21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相识于2017年,并于当年举办婚礼,婚后几年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为了领养子女,双方于2018年11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女方李某发现男方朱某举止不同常人,总是少言寡语,时不时见人发笑并伴随自言自语,后经过了解得知其在初中上学时患上了精神疾病,平时一直靠吃药维持,故不敢生育后代。在得知朱某有精神疾病后,李某并没有向其提出离婚,李某认为虽然丈夫朱某有精神疾病,但是二人已经结婚,而且自结婚以来丈夫的精神疾病并未对生活造成影响,自己不能在得知丈夫有精神疾病就抛弃丈夫离开他,所以她选择将婚姻继续下去,依旧与朱某共同生活。但在2019年的一天晚上朱某精神疾病突然发作,无缘无故的对李某进行殴打,之后又经常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朱某的暴力倾向和精神疾病对李某的心灵上和肉体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她实在无法忍受,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修武县人民法院周庄法庭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调解
          修武县人民法院周庄法庭受理此案后,负责此案件的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并非一般的离婚诉讼案,因为被告朱某患有精神疾病,如果按照一般的离婚诉讼案直接进行判离婚,恐怕被告知道判决后,受到刺激导致精神疾病发作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对原告本人和其家人造成伤害。但是如果不判决二人离婚,那么精神上本来就受到很大打击大的原告,在得知自己无法摆脱朱某,可能会给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很大的打击,原告可能会因此想不开,选择去走一条极端的路从而离开被告朱某。办案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对该案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尽量介绍对双方的刺激。法院经过走访村委和群众,查明双方分居多年,确无和好的可能,在经过多方取证后,鉴于男方精神状况不佳,遂请双方当事人亲属到场参与调解,双方矛盾激烈,均不同意调解且双方家属情绪也十分激动,看到如此情形,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分开做工作,一方面在法庭对李某做工作,另一方面又亲自前往朱某家中进行了调解、劝说,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我国在民事审判工作向来很注重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范处理。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享受同样的人权,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的自由,任何一方都可以因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该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在处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病情而对患者造成不公平的对待。但是本案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考虑方到了双方的权益问题,也考虑到了离婚判决对双方心理和精神上的影响,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最终案结事了。(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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