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王某因工作相识,两人认识后,王某以开办商店和生病住院为由先后多次在周某处借款共计110000元,并承诺某日还清。到期后,周某多次要求王某还钱,但王某一拖再拖,拒不还钱,周某无奈,随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辩称:原告周某曾与被告在一起过,原告给被告钱是自愿的。且原告承诺其会尽快离婚,然后和被告结婚;所谓借钱给被告,不过是为了应付妻子,不让其生疑。因此,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
针对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借条的微信截图一张;原告给被告转账截图若干;原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同意的聊天截图一份。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截图缺乏原件相互印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聊天截图的内容也不认同,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案涉110000元是借款还是赠予存在较大分歧。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转账的110000为借款,不仅向本院提供了双方微信转账的凭证,还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微信发送给原告的借据,且能与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互相印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0000元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述涉案款项110000元系原告赠与,以双方曾存在交往关系为由抗辩,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0000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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