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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地下室不是“保险柜” 贵重物品存放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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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09 12:58:45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我今天去地下储物间取东西,发现存放的名贵香烟不翼而飞,但储物间门锁是完好的,我没有怀疑对象……”近日,被害人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地下储物间存放的300余条名贵香烟被盗,其价值约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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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某在焦作经营一家烟酒店,2022年12月份开始将购买的烟存放于地下室。近日,于某取货时发现地下室的烟所剩无几,被盗地下室门锁无被撬痕迹,随即报警。公安民警经侦查,锁定大货车司机张某。
          经查,张某作为货车司机,长期往返各地,因儿子结婚在即、手头紧张,便萌生了通过盗窃地下室“来点快钱”的想法。在焦作市山阳区送货期间,张某多次在各高档小区转悠踩点,潜入地下室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于某存放的高档烟酒分批盗走。后将盗窃所得香烟销赃至苗某处,所得赃款共计79000元,后将该79000元存至其子银行卡内。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山阳区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地下储物间封闭性强,人员往来稀少,检察官提醒大家要妥善保管具有收藏价值的藏品,定期检查自家地下储物间,避免失财又闹心,若发现被盗,请及时报案。
          提醒商品回收者,在回收商品过程中,要谨慎审查,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为其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孟宪超 通讯员 董楠 宋欣霞)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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