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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县人民法院:手握欠条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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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16 09:32:52    来源:很那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手握欠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未必。最近,修武法院审理一起债务纠纷,原告虽然有被告所打欠条,仍然被驳回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春,原告从山西往被告某公司运送炉渣,按每方185元计价,共送5车222.5方,价款合计41100元,被告赵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不慎将条据遗失,虽多次找当时的厂长薛某讨要,但被告坚称要条据,直到今年,原告找到了条据去向厂方要钱,被告却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料款41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欠条早已作废,被告不欠原告料款。该欠条存在有瑕疵,仅显示“今欠到5万元”,并没有“王某”字样。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诉称二被告欠炉渣款41100元,并有被告赵某出具的欠条,虽然被告赵某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辩称该条据上所显示的款不是欠原告的,而是欠周某的。经当庭询问原告送沪渣的过程,原告均无法答出,况且原告只有欠条,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法院判决
          修武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陈述二被告欠其炉渣款,虽然提交了欠条,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只有薛某的书面证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来印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举证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原告所持欠条中没有“王某”姓名,法庭调查,王某又不能说明运送炉渣过程,所提供的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 这一切均不能证明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故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欠条,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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