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会同山阳公安分局承办民警走访案发现场、附近居民区,引导侦查取证,经释法说理,王某某等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后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6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遂于2024年7月19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8月9日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6名被告人8个月至1年2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下一步,检察官将与焦作市山阳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案发地所在办事处等单位积极沟通,督促修复被挖掘的盗洞、在文化遗址案附近设立告示牌等。
检察官提醒
古文化遗址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和见证,承载并传播人类文明。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对象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为谋求非法利益进行的破坏性盗掘,会给古文化遗址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保护文物古迹不受破坏。(孟宪超 通讯员 尚鹏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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