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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法院:下水道堵塞造成损失 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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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9-05 10:04:32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年来,因小区楼栋共用下水道堵塞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多有发生,一旦处理不好,则十分容易造成邻里矛盾。而由于污水倒灌致房屋受损,房主、楼上住户、物业公司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系某小区2楼业主,新房于2020年8月交付,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俊某、张豪某、陈某均系马某楼上已入住的业主,与马某共用一根排污管道。2023年9月30日,马某发现其已进行装修(尚未装修完毕)的家中有积水,随即联系物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案涉楼栋主排污管道至污水井区间进行疏通。疏通后,马某家中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排出。疏通过程,堵塞物、具体堵塞位置均不清楚。经鉴定马某损失为21293元,对于原告马某损失的赔偿问题,各方产生纠纷。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以及楼上3名业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11717.2元,由被告张俊某、张豪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马某4393.95元。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案涉损失应由何方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修武法院认为,本案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竞合。   
          各方未能直接证实污水逆流的确切原因,然而有证据支持堵塞出现在相关排污系统中导致了这一问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已证实房屋和管道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过,无证据显示其有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要求其赔偿无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因未能证明系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的堵塞,也未能证明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频率、效果疏通涉案污水管道、污水井,应对其服务不足负一定责任。   
          由于无法确认具体的堵塞原因和责任人,也无法区分原告和共同使用人日常使用中可能产生的不当行为或长期使用造成的积堵,故各使用者应平均承担相关责任。   
          马某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潜在的责任方共同赔偿,马某、张俊某、张豪某、陈某某、物业公司存在责任竞合,因查不清具体成因,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判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由马某、张俊某、张豪某、陈某某、按照公平原则平均分摊60%责任,即各承担15%的责任;马某的房屋损害赔偿共计21293元;在房租损失上,鉴于事故影响了马某的装修和居住计划,法院将按照当地房租标准适度赔偿3000元;鉴定费5000元亦得到支持。但对于物业费用、误工费用和因装修造成的色差赔偿,由于证据不充分或与事故无直接关联,法院不予认定。所有损失总额为2929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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