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冯某伪造某胜公司的印章一枚。2022年9月份,冯某用伪造的某胜公司的印章,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分公司签订《燃气管道施工合同》,赵某以贵州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分公司代表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赵某支付押金5万元,之后双方产生纠纷,赵某将某胜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最终某胜公司败诉,并成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然而罪行不可掩盖,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被告人冯某伪造某胜公司的印章一枚,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和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人无诚不立,业无信不兴。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孟宪超 通讯员 王卫芳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