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27日22时10分许,原告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马路靠中线以西由北向南行驶至被告杨某家门口时,撞到公路东侧被告因建房堆放的沙堆上,造成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锁骨骨折、皮肤挫伤,共住院18日,出院医嘱载明休息3个月,原告花去医疗费 29257.51元,看护费用256元。经司法鉴定,原告薛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花去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系酒后驾驶电动车,且夜间行驶时未打开车辆灯光。
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车撞至被告堆放的沙堆导致受伤,被告杨某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存在酒后驾车且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设备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3828.51 元。法官说法
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堆放物品等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而且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和
秋收时节即将来临,温馨提醒村民朋友,莫图一时方便占用道路打场晒粮,因为这不仅是一种安全隐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孟宪超 通讯员 王兴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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