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系朋友关系。原告称被告袁某某以家庭开支及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整,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款项,故原告以该借款系用于被告家庭生活及经营所需,将被告袁某某及妻子简某共同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和其他费用支出。
法院调解
法官承办案件后,通过开庭发现双方各执一词,气氛剑拔弩张,对案款性质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及其他案外人因合伙关系结束后清算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对案涉金额无争议,对案件事实有极大分歧。为充分了解事实,化解双方矛盾,法官与案外其余合伙人了解合伙情况,又多次联系被告认真耐心向其释法说理,并告知其不利后果。几经调解,最终在法官的劝解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同意撤回对被告袁某某妻子简某的起诉,被告袁某某分期向原告吴某某履行归还18万元款项的义务。至此,该案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案结不是审判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修武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将调解贯穿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注意借贷与合伙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如若出借款项给他人,一定要按照正规格式打好借条。而如果是合伙,合伙人一定要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避免出现纠纷。(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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