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之前是焦作某炉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3月,在该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致使右侧股骨颈骨折,休息一个月后,再次回到工作岗位时,发现股骨头坏死,关节置换后也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
2021年3月,该公司向廉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廉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廉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和七级伤残,但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认为廉某是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再做劳动能力鉴定,不予受理廉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发放申请。廉某多次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反映无果,遂向解放区法院起诉,之后担心诉讼期限过长,于是又申请了撤诉。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4年2月,解放区检察院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受理并支付廉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邀请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法院召开磋商会,讨论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确定最终的伤残待遇标准,并未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能力鉴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2024年3月,收到713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廉某第一时间把电话打给了检察官:“钱收到了,感谢检察院,之后的生活有保障了。”
检察官说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一项为因工致残的职工提供的医疗保障费用,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发挥监督职责,通过府检联动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履责,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检察机关联合法院、行政机关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通过调查核实、磋商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多措并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孟宪超 通讯员 沈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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