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申某(出售方、甲方)与王某(买受方、乙方)、某房产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孟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为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提供居间服务,申某将其所有的某房产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某。原告已向申某支付20万元,并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中介费。
另查明,2023年11月,申某与案外人杜某签订买卖协议,将涉案房产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杜某已向申某支付17万元。因申某欠他人款项,该房产在2024年2月份被法院查封。因被告申某在合同签订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手续,原告将申某某、某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被告某房产公司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本案买卖居间合同,同意退还原告中介费。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24年2月签订孟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原告依约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万元,但被告申某并未按照约定办理不动产权手续,且庭审查明申某在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曾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他人,加之案涉房产现已被法院查封,被告申宁宁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后,被告申某理应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申宁宁承担违约金近7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退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孟州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的买卖居间合同,申某需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某房产公司需退还原告中介费。
法官提醒
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买受人的行为,在生活中业主为追逐利益最大化,将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核实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确认卖家是否具备合法的售房资格。同时,购房者还应留意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过户时间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因时间延误或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此外,购房者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咨询专业律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和法律风险。一旦发现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是一项重大的经济决策,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审慎对待每一个环节。(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