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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法院:4岁儿童在游乐场受伤,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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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07 10:49:01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年来,游乐项目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游乐设施为孩子们增加了更多乐趣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原告王某在其母亲胡某带领下在被告孟州市某游乐场玩耍时,原告不慎从充气城堡的高处跌落至充气堡第一层导致原告摔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骨折。原告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其家属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表现在如何划分双方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为四岁六个月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近年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的多地出现游乐场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当引起普通群众的重视,原告父母对游乐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应有心理准备,并且在实践中在带着孩子参与游乐项目时持谨慎态度,应时刻保持对孩子活动状况的监控。但是,从本案庭审中原告母亲的陈述可以看到,原告从充气城堡跌落前已经脱离其母亲视野,导致原告母亲不知道原告是如何跌落的。如此看来,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应尽的看管义务,对于原告受伤存在过错。 
           而被告作为充气城堡的经营者,只是在入院须知上进行安全提示,并未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对游乐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故被告在该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基于事故发生的意外性特征,且原告受伤并非游乐设备质量原因导致,本院酌定原告监护人应承担40%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即7万余元。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在游乐园玩耍时,针对责任的承担,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各方责任。未成年人作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缺乏判断能力。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任何伤害,在游乐场等娱乐场所进行游玩时,应当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切勿选择危险的游乐设备,确保孩子时刻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履行好监护责任。游乐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也应当对顾客做到提示安全保障义务,告知注意事项,张贴醒目标语提醒注意安全,并定期维护游乐设施,履行安全维护义务,避免事故发生,确保游客安全。(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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