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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法院:出租的房子被烧毁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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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11 11:41:25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众所周知,租房子几乎是外地工作的人的必做事项,但是由于市场不规范,因出租房屋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出租屋因意外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签订了租房协议书,张某及家人在原告院内居住。2019年该宅院失火,房屋烧毁,经鉴定,房屋修复需要花费2万余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房屋修复、其他损失以及鉴定费。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案中,对于具体的失火原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经到消防队调查,查找不到相关材料,应当是当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失火原因调查,故具体失火原因不能确定。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使用人,在被告租赁期间,房屋失火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但作为出租人,原告对租赁物也有及时维修义务。故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80%的责任,原告应当自己承担20%的责任。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万2千余元。原告主张其他损失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租赁情况、房屋是否适宜出租,火灾发生原因等,确定责任主体,当火灾发生原因不明时,法官需要结合租赁关系、起火点部位、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并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义务。承租人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按照房屋规划用途安全使用房屋,及时发现并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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