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与王某均为种粮大户,2023年9月,王某给卫某介绍承包耕地,卫某交付20万定金,后期因为承包耕地出现问题,未成交,卫某要求退还定金。经多次催要,王某仅退还13万余元,剩余6万余元因推诿,双方成诉。经孟州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分两期给付;但王某在给付第一期后,剩余的4万余元逾期没有给付,卫某申请强制执行。
孟州法院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在第一时间通知王某履行义务,王某称因花生没有出手,钱款没有回笼,保证一周内履行义务;一周后孟州法院再次督促履行,王某称花生需要晾晒,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孟州法院果断执行立案。立案的第二天,王某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明确其愿意履行还款义务。
孟州法院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向前向后延伸,最大限度实现立审执协调配合,抓前端、治未病,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效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完毕率。 (孟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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