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王某诉至法院,称其名下有一辆大众牌桑塔纳汽车,被秦某扣押。其多次和秦某要车,均无果。特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被扣押时的违章处罚、交通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和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案涉车辆是原告同意质押给其并交付钥匙,故其将车辆开走停放在自己家中;并称如果王某还钱,就返还案涉车辆,且向法院提交记账单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其财产。秦某占有案涉车辆,应有证据证明享有合法权利,否则应负返还责任。秦某主张其对王某享有债权,进而基于王某自愿质押案涉车辆,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质权。但秦某暂未完成质权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及时返还涉案车辆。秦某对其主张的债权可另行主张或诉讼,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对案涉车辆行使权利,以保障其主张的债权的实现;王某主张的违章、民事赔偿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尚未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审查,其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案涉大众牌桑塔纳汽车;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属于担保物权,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动产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担保物占有,而动产质权需要转移占有。
质权是债务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债务人如约履行义务,亦有权取回质押物,质权人应返还原物。
质权的设立必须合法,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合法的处分权,决定着双方质押协议的效力,亦决定着设定的质权是否成立。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物时,应当审查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所有权。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所有权,则设定的质权成立;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无所有权,则出质人出质行为的效力待定;此时债权人应及时向质押物所有权人询问是否同意质押,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人对质押行为的追认,质权方可成立,此时债权才有保障。
【法官提醒】
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在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均只能依法就担保物申请法院拍卖并优先受偿,而不能径行以担保物抵债,即“流押”或“流质”均属无效。
在此提醒,维权当以法为先,于法有据。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过激采取扣押或留置他人财物等极端方式处理,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维权不成,自身还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侵权。(孟宪超 通讯员 黄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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