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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法院:侵占承包地还损毁农作物 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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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2-30 14:10:43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2008年10月八原告家在某村共新分得耕地15.6亩,孟州市农林局给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以原告耕种的土地侵犯其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于2023年7月10日、2023年8月3日分两次在原告耕种的玉米地喷洒农药致其约9.9亩玉米死亡,2024年4月份,被告又将八原告种植的小麦毁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玉米地及小麦地的损失。
          被告辩称其于2003年8月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原告等人阻拦被告在该地块耕种,并抢种被告土地,后经法院有效判决确认被告对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从曲村二组侵权之日起往后顺延至期满三十年止,判决生效后,原告等人拒不返还并继续强行耕种案涉土地,2017年原告等人又通过违法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耕种土地侵犯了被告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在自己承包地上进行任何作业均是行使合法权利,未侵犯原告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就争议土地的耕种、使用发生纠纷,实为各自权利效力大小的对抗,被告与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向小组交纳土地承包金,主张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本院生效判决确认,但根据被告的权利特征及签订承包合同时的土地状态,应认定被告的权利为租赁权,根据租赁期限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其次,租赁权为债权的种类之一,而由孟州市农林局2017年向原告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认定了其承包期限为1998年—2028年,期限涵盖被告是一,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实为用益物权,系物权种类之一,其效力应高于债权,故原告在案涉土地经营收益处分农作物的行为合法正当。被告权利基础丧失后,其喷洒农药的行为实为侵害原告用益物权并造成原告农作物受损的侵权行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数额,因玉米地与小麦地产值产量不一,经询价后,结合原告耕地情况确定赔偿价值,进行赔偿。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农业生产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尊重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同时,法院也将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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