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法院西虢法庭妥善完结了一起邻里间的相邻权纠纷,成功修复双方当事人的邻里关系,当事人也为西虢法庭卢康康庭长送来了一面锦旗,表达感谢。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被告王某系邻居,坐北朝南。2024年,被告王某家中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导致原告韩某家墙壁受潮发霉,房屋中被褥、家具等也有受潮,除此之外,存放在房屋里有60余双雪地靴,大部分受潮发霉,表面有霉点。原告韩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8000元,经村委会二次调解无果,被告王某拒不赔偿,原告无奈诉至孟州法院。
倾力调解
西虢法庭卢康康庭长了解韩某的诉求后,积极与村委和被告王某取得联系。经过了解,韩某、王某是东西邻居,韩某的住宅在东,王某的住宅在西,两家紧邻。卢庭长与韩某、王某及村委人员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王某家建房用水,致使韩某家的房屋内大面积受潮,包括墙体、地面、衣柜、床及相关衣物,同时,被褥日常生活用品及用于近期待售的雪地靴也发霉报废。韩某认为是王某建房用水处置不利才导致损失,理应赔偿。王某认为自己墙体上已经覆盖一层塑料膜用于隔水,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另韩某明知被告王某在建房,在发现物品受潮后,应当及时搬到室外,而韩某并未及时搬离,也存在一定过错。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照现场房屋和受潮情况,可以看出墙体、物品受潮与被告王某建房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通过卢庭长讲法、讲理、讲情相结合的方式,使双方更加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彻底化解此纠纷。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例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关于相邻关系,邻里之间需要合理使用、维护自己的房屋,不能因自身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王某建房处理不利导致渗水,显然对邻居韩某物品造成了直接损害。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关于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因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韩某未及时将物品搬出室外,导致损失扩大,也有一定过错。此外,这起事件还涉及财产价值认定问题。韩某受潮发霉羊毛靴69双,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及损失的大小,最终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下一步,孟州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小案不小办”理念,实现矛盾纠纷化早化小,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