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工具人”。修武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帮人取点现金,转账、转存便能轻松得到“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又能赚钱的工作,听起来很有吸引力,实则却是犯罪分子的“诱饵”。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6日,被告人小A通过抖音认识一名昵称为“政融贷”的上线人员,二人聊天过程中,该上线称提供银行卡过流水转账取现可以获得高额佣金。被告人明知是网络犯罪所得,为谋取利益,仍将中原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交给上线指定人员,并按照其要求在银行柜台和ATM机上取现,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钱款共计20000元,被告人小A从中获利260元。
【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A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根据被告人小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小A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汇款。在此,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下一篇:孟州法院:执前督促护民生 为民解决“烦薪事”
上一篇:孟州公安交警全力推进冬季交通“顽疾”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