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小C分别于2011年、2012年入职河南某有限公司,后因公司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两人无奈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仍未支付。随后,两人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调解过程】
刘玲调解工作室受理此案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联合调解两起案件。调解员刘玲立即组织矛盾双方现场调解,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一方面引导员工合理地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另一方面为公司代理人重点讲解拖欠工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共同核实欠薪情况,商讨协调方案、款项给付等焦点问题。调解员对公司陈述其生产经营期间面对的困境的表示理解,同时就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及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进行阐明,敦促他们担负起一个企业的担当和责任,主动积极解决问题,营造充满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形象,为下一步企业发展奠定基础。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将拖欠两位原告的工资及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共计90000元,当场一次性支付到位。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潘姝敏